考察、体检:
1.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如综合成绩并列第一,则面试成绩高分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出现不合格者,由单位决定是否进行递补。考察合格,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2.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由单位决定是否递补进行再考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