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应聘者与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待毕业派遣报到后,办理聘用手续。
2.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造成招聘职位不足或空缺将不再递补。
3.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或不能在2017年 8月31日前取得规定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书的,或拟聘用人员不服从教育局统一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
4.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人事代理和为期一年的试聘期,试聘期满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的,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如试聘期满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己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除外),须在试聘期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在试聘期满时,没有办理迁户手续的,解除聘用合同。
5.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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