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名额,遵循稳定基数、动态调节的基本原则将名额分配到招生学院。各招生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经费、培养质量、生源状况等因素在专业之间进行招生名额的分配,并报学校审批备案。
学院根据初试、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按综合成绩和考生报考类别比例,在尊重导师意见的同时,于招生计划内依次提出拟录取名单。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百分制)*60%+复试总成绩(百分制)*40%。
报考我校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考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学科点录取总数的20%,应从事与所报考专业相关工作;从事非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考生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比例不超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