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资格复审工作已经结束,部分职位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需要向考生公开调剂补充面试人选。现将调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剂职位及人数
调剂职位及人数见附件《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面试调剂职位表》。
二、调剂规则
为保障所有考生平等参与调剂的权利,公平分配调剂职位资源,确保调剂工作过程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特明确以下调剂规则:
(一)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40分,并符合调剂职位规定资格条件的考生,可申请调剂;每名考生只能申请一个调剂职位。
(二)已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放弃资格复审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
(三)调剂在市、州检察院范围内进行。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得跨市、州进行调剂:
1.报考省检察院的考生,可在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省检察院武铁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荆州江北地区检察院、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荆门沙洋地区检察院以及武汉市检察机关范围内申请调剂;
2.报考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和仙桃、潜江、天门3个直管市检察院的考生,可在上述检察院范围内申请调剂;
3.报考荆州江北地区检察院和荆州市检察机关的考生,可在上述检察院范围内申请调剂;
4.报考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襄阳城郊地区检察院和襄阳市检察机关的考生,可在上述检察院范围内申请调剂;
5.报考沙洋地区检察院和荆门市检察机关的考生,可在上述检察院范围内申请调剂;
(四)具有调剂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调剂职位。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调剂。
(五)调剂入围人选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取得速录员资格;
(3)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检察院工作经历优先);
(4)具有2年(含)以上司法辅助工作经历;
(5)法律专业毕业生;
(6)学历高;
(7)全日制学历。
2.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计算机类、财务会计类、法医类等与检察院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
(2)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检察院工作经历优先);
(3)具有2年(含)以上司法辅助工作经历;
(4)学历高;
(5)全日制学历。
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调剂入围人选的,由招聘机关根据职位要求择优确定。
三、调剂程序及资格复审
(一)申请调剂时间
2016年11月21日8:30至11月22日17:30。
(二)申请调剂程序
具有调剂资格的考生,可以在调剂时间内,拨打电话向各招聘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调剂。申请时,请向工作人员说明考生姓名、原报考检察院及职位、申请调剂检察院及职位。2016年11月22日17:30后,申请调剂时间截止,招聘机关不再接受调剂申请。
(三)调剂资格审查
11月22日17:30后,招聘机关按照申请调剂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电话通知考生本人到招聘机关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携带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湖北省人事考试网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资格复审公告》。
调剂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到规定的调剂人数后,招聘机关不再对其他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调剂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确定为面试入围人员。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并提前准备好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备案表(学信网)、单位出具的2年以上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证明等资格审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调剂的有关报考资格、学历、专业、年龄、工作经历等具体政策以本公告、《湖北省检察机关2016年度招聘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公告》为准,请考生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有关政策,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申请调剂。
(二)本公告所涉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