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军事检察院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做好检察官的选拔任用工作,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意见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里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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