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除国家考试制度以外、属于省评审权限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并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的;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的。
2.具有大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的;或具有大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四年以上的。
3.具有中专学历,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或具有中专学历,不符合岗位专业条件,从事本专业六年以上的。
三、认定权限
1.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是指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推荐,报省属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所属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3.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报所属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实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再发证。如涉及资质评定等情况确需办证的,可由认定地区和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统一办理。认定地区和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翻印制发,但须将原证书中第三页“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改为“认定地区或省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翻印制发”字样。
5.评聘分开单位人员认定时间从认定年度1月1日算起。
6.评聘结合单位人员认定时间从认定年度9月1日算起。
四、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