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1.具备应聘资格的人员根据考核或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最终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数时,调整或取消招聘计划。
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体检复查,每个应聘者只准许一次,在学校指定的更高一级医院进行,复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2.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后,由学校组织岗位实践考察,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身心状态、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3. 考察的具体方式:请被考察人员进入具体用人部门工作岗位参与具体实践和工作。考察周期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考察期满由用人部门给予初步考察意见,由人事处审核部门考察意见并确定考察结果。考察的结果将直接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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