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相关考生: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着力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我校2017年将在教育学院、教育信息技术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国家数字化学习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核物质科学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教育信息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所有专业和其他单位的部分专业(招生导师须具备“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具体见《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根据《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行字【2015】288号)文件精神,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一)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的申请者,除须具备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称“应届生”,需在2017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的往届硕士研究生(简称“往届生”)。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需提供个人相关科学研究成果,同时提交1—2名同行一流专家(原则上应与华师行字【2015】288号文件第五条所列的导师水平相当)的亲笔推荐信。
3.具有较强的外语水平。原则上申请者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者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水平考试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水平达到二级(N2);韩语成绩达到TOPIK4级)。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可适当放宽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4.达到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华中师范大学2017“申请--考核”博士生招生申请表》(见附件);
2.学籍证明或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原件各一份;往届硕士生须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须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原件各一份。
3.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生课程成绩单原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5.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一份;
6.1—2名同行一流专家的亲笔推荐信(需上网公示,请提供电子扫描版);
7.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等)复印件(需上网公示,请提供关键部分的电子扫描版);
8.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材料的复印件;
9.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生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10.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
11.各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者必须在综合考核面试时提供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以便与复印件比对核查。申请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所有纸质材料请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至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逾期未寄(送)报名材料的,则报名无效(邮寄封面请注明“2017年博士“申请---考核”材料“)。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华中师范大学XXX学院(中心/研究所)
收件人:研究生秘书XXX老师(收)
邮政编码:430079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老师联系方式:
http://gs.ccnu.edu.cn/info/1016/1204.htm
二、资格审查与综合考核
具体安排见各学院网站公布的《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考生资格审查评分细则并事先公布,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评估并给出成绩,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对外公示。
综合考核是决定考生能否录取的关键环节,应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学术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具体考核形式由各单位自行研究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并对每项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1.专业基础。重点考查申请者的教育背景、专业基础、知识结构及知识运用能力等;
2.科研能力。重点考查申请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研究潜质、学术兴趣和学术能力等;
3.综合素质。重点评估考生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作能力以及考生能否持续进行博士生学习研究的条件和能力等。
4.外语水平。含文献阅读、摘要写作、口语和听力等。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确定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含四项成绩的计算权重),并提前对外公布。
三、公示监督与审批录取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考核工作,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并按学科成立“申请—考核”小组。各单位党委书记、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监督工作,校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受理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各单位在“申请—考核”的各阶段须遵循严格的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各单位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工作实施细则》;
2.通过资格审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后,各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公告信息(包括申请者姓名、报考导师、同行专家推荐信、科研成果、资格审查评分、综合考核的时间及地点等),在经过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才能进入综合考核程序;
3.“申请—考核”小组须给出所有进入综合考核的申请者的各项考核成绩及拟录取意见,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审核通过后应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材料、作弊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依情节严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由此造成不能录取或其他相关后果的,由申请者本人承担。学校将对以“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对提供不实信息的申请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参加考核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将相关行为及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与推荐人一并记入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档案。
各单位应于2016年12月28日前将所有拟录取申请者的各项材料及成绩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于2017年1月中旬前在研究生院主页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将与普通招考拟录取名单一起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录取,录取通知书将于2017年6月发放。
四、其他说明:
1.所有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寄送相关材料、缴纳博士报名费等,完成报名手续,否则不予录取。具体安排见《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招收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2017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与硕博连读选拔工作同步进行。“硕博连读”面向校内在学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考核”面向校外应届或往届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招生办法详见《关于2017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3.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与硕博连读招生指标均不单列,占用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当年的博士生招生总计划。。
4.未尽事宜参见《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师行字【2015】288号)文件。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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