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政放权的概念
(一)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即国务院各部门向地方下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事项,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由政府向市场放权,即将本来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审批、经营管理等事务,完全交给市场,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作用,增大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三)由政府向社会放权,即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把部分政府职能以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承担,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二、简政放权的意义
1.可以有效协调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2.有助于铲除腐败温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内在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有利于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三、简政放权中的问题
1.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还没很好落地。
2.地方政府缺乏整体性的改革谋划。
3.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中的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亟须建立。
四、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
1.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
2.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3.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以法制方式推进简政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