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设区市2017年考录公务员的相关条件。
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2.符合考录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6.报考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人员)或者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
(14)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 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 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7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设区市招考简章。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检经费按现行办法解决,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7)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9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