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党的中央全会多次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务公开作出部署。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已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但是,政务公开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公开的主体缺乏主动性,公开的内容时常流于形式,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缺乏认知,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较弱,政务公开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等等。对此,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制度体系、考核监督、工作机制、机构队伍等方面确立了政务公开新的工作格局。今后一段时间,应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通过创新制度、健全机制,积极有序推进政务公开。
明确公开内容。我国的政务公开肇始于“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此后,政务公开由试点到推广、由部分公开到全面公开、由乡镇到县市,在各级政府逐步推开。与此同时,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做法与政务公开相伴推行。如今,进一步明确什么是政务公开,对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指出,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这就明确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划定考核红线。在现实中,各级政府对政务公开的重视程度逐级减弱趋势比较明显,不少地方政务公开工作缺乏基本人员队伍,公开的内容流于形式。为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当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一般而言,政务公开的考核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价标准。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和责任等要做细致、科学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既要有定性要求,又要有量化标准。二是评价方法。将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同时要结合部门性质和行业特点,做到各有侧重。三是评价结果的使用。把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和干部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开。
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实施细则》将公开审查机制纳入公文办理程序和会议办理程序,并建立了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从政务公开标准化入手,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的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目前,政务公开机构建设参差不齐,国务院部门中仅有几家设有专门机构,地市级政府大多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难以适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对此,《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