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3号)和《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可在青岛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 号和鲁教师发〔2015〕6 号规定的学历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不能做出认定合格结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各认定机构要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在毕业后3年内(以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时间为准)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认定。高新区的认定由城阳区教体局负责。
四、认定工作安排
2017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分2批次进行,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次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人网报时间:
2017年3月21日8:00—3月29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
2.受理人员范围:
现场审核确认前已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且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未取得毕业证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得在第一批次报名。
(二)第二批次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人网报时间:
2017年6月20日8:00-6月28日17:00(周六、周日报名系统不开放)。
2.受理人员范围:
现场审核确认前已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或符合免试条件且2017年7月10日前可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
3.第二批次认定工作公告于6月上旬在青岛市教育局官方网站(www.qdedu.gov.cn)公布。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
2.认定机构的选择。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区、市教育(体)局为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选择青岛市教育局为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点的选择。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点为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驻青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区、市教育(体)局。
4.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信息,上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5.导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含申请信息和照片,A3型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现场确认
2017年3月27日-3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已完成网上申请的人员到相应确认点(与网上申请所选确认点一致)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交申请材料的,可委托他人持全部申请材料代为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含申请信息和照片,A3型纸)。
2.二代身份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复印件。
3.具有青岛市户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明细等证明材料。户籍和工作单位在同一地的只提供其中之一。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以下三个材料之一:
(1)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关于本人学历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打印);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需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且当次有效)。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当次有效)。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9.《考试合格证明》或免试申请材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交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上自行打印《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符合免试条件的申请人提交本人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成绩单中未注明教育实习成绩的需提交在校期间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必备材料,缺一不可。相关表格应字迹清晰,信息准确。所需复印件使用A4型纸复印清晰。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组织实施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准确把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做好认定报名、材料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各认定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及认定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耐心细致做好各项政策和要求的解释工作。
(三)各认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2017年4月17日后,申请人登录青岛市教育局官方网站(www.qdedu.gov.cn)查询2017年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第一批次认定结果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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