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上海市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补充意见》(沪教考院高招〔2017〕7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客观评价,以人为本。
二、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实施领导和统筹管理;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受理投诉;
3.研究生处负责整体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与工作程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保证复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进行;
4.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小组成员由学院负责人、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若干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政审教师组成。
三、复试
(一)复试分数线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1:1.4。复试分数线如下:
专业学位名称 | 招生计划类型 | 总分 |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 英语二 |
审计 (025700) | 普通计划 | 219 | 84 | 42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160 | 84 | 42 |
(二)招生计划
专业学位名称 | 招生计划类型 | 研究方向 | 招生计划 |
审计(025700) | 普通计划 | 注册会计师审计 | 43 |
金融审计 | 19 | ||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28 | ||
信息系统审计 | 10 |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注册会计师审计 | 5 | |
合计 | 105 |
(三)资格审查
1.复试报到时进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表(含相片核对)、居民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大学成绩单、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携带完整注册的学生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并对考生提供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对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还须核查考生本人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对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者,考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4.对不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及学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名条件者,不予复试。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四)复试形式及内容
复试形式及内容按《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科目》执行。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在复试阶段,由考生所在单位提供考生现实表现材料(考生所在单位填写“思想政治品德情况考核表”),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或考生档案所在部门调阅考生人事档案,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
五、体检工作
复试期间,由研究生处会同校门诊部确定体检项目,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考生进行集中体检。体检要求和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考生未参加集中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六、录取确定
(一)成绩计算
1.复试总成绩为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之和,满分为300分。
2.对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有突出表现者,由二级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适当加分,并计入复试总成绩。
3.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权重的60%和40%。计算公式为:初试总成绩×0.6+复试总成绩×0.4。
(二)确定拟录取名单
1. 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 复试任何一门科目成绩低于该科目满分60%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具体如下:
复试科目类型 | 复试科目名称 | 满分 | 合格线 |
笔试科目一 | 政治 | 40 | 24 |
笔试科目二 | 审计学 | 70 | 42 |
笔试科目三 | 财务会计 | 70 | 42 |
金融学 | 70 | 42 | |
管理信息系统 | 70 | 42 | |
面试 | 综合面试(含英语听说) | 120 | 72 |
3.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各研究方向按第一志愿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若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以下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1)面试成绩;(2)有无审计、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证书(CPA、ACCA、CIMA、CIA、CISA等相同层次的证书);(3)复试中的“审计学”科目成绩;(4)复试中的专业科目(“财务会计”、“金融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
5.若某一研究方向合格生源不足,则将该方向剩余招生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研究方向;“信息系统审计”研究方向接收其他研究方向具备拟录取资格的第一志愿考生的调剂申请,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
6.在学校上报录取数据前,若有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则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向下递补。
7.“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计划单列,专项专用。
8.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事前任何个人与单位均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七、调剂
若普通计划第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生源不足,学校调剂复试工作将按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八、监督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面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考生及拟录取考生信息等。
(四)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
九、其他事项
(一)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二)对参加复试而未予拟录取的考生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复试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对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情况、分组安排、复试人次等均需作详尽记录,以便用于工作检查和统计。
(四)在复试和录取期间,如教育部和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研究生处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十、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