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人员范围
报名人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2017年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户籍在天津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3.持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须签有劳动合同),且本人人事档案在本市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学历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参加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含补考),双科成绩合格且均在有效期内(单科有效期三年,2014年秋季及以后取得的合格成绩视为有效)。
四、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是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环节中的一项重要条件,如申请人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时没有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五、教学能力考试组织及报名方式
适用《过渡办法》,拟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属区教育局进行现场考试报名和交费,并参加由各区教育局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同一申请人在一年中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参加一个学科(专业)的教学能力考试。
六、报名时须携带的材料
1.教学能力考试报名注意事项确认单;
2.本人身份证;
3.考试费30元;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照片一张。
七、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考试成绩当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