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7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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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