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的放弃。与确立国家享有豁免权这一基本原则相对应,《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就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1)国际协定;(2)书面合同;(3)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此即国家豁免的明示放弃形式。此外,依照《公约》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一国本身就该事项或案件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则亦不得在另一国法院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即国家豁免的默示放弃形式。
为避免对被诉国国家主权的任意贬损,《公约》还就放弃的认定作了相应的限制。规定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一国之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之目的而介入诉讼;(3)—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