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市纪委拟公开选调公务员13名,安排到市纪委机关及派驻机构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为市纪委机关及派驻机构正科级领导干部2名,副科级纪检监察员4名,科员7名。
二、选调范围
全市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人员。
三、选调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党性观念强,道德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身体健康。
2.参加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选调人员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现任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职位选调人员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现任副科级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参加科员职位选调人员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现任科员满2年以上。
3.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不限。
4.必须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即2016年3月31日前到现单位任职)。
5.任职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
6.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公务员转任的相关规定和拟选调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选调本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在市纪委监察局担任班子成员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4.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到录用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1号楼901房
2.报名开始和截止时间:
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3.资格审核:
根据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各职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如比例低于1:3,将相应减少该职位选调人数,以符合开考条件。
报名人员在资格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纸张请用A4规格):
①报名表(贴免冠彩色大1寸照片)。自行到揭阳廉政网(http://jylzw.jieyang.gd.cn)或揭阳人事考试网(http://www.jyrsks.com)下载《揭阳市纪委2017年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后并经所在单位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
②《公务员登记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经组织认定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相关任职材料(上述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③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免冠彩色大1寸照片3张。
(二)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面试由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初步考察人选。
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名单以揭阳廉政网公布为准。
笔试、面试的具体方式方法届时另行通知。
(三)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按照选调职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2.统一体检。统一组织考察人选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初步考察资格。
3.初步考察。按照干部考察的有关规定,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谈话和查阅档案。根据初步考察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实践考察人选。
4.实践考察。安排实践考察人选到市纪委跟班实习(以借调形式)3个月。根据实习表现,经考察后确定拟选调人选。
(四)办理手续
拟选调人选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五、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须保持手机(报名表上手机号码)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2.根据有关规定,调入后一年内不调整职级(从正式调入市纪委后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
3.联系和咨询电话:揭阳市纪委组织部,0663-8768190;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休息时间除外)。
六、纪律要求
1.报名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2.报名人员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中共揭阳市纪委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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