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度省法院机关及省法院系统相关职位资格审查、微机打字考试和二次报名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加微机打字考试考生资格审查和考试安排
(一)资格审查
1.时间:2017年5月31日上午7时30分
2.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考生范围:
省法院系统捆绑职位:书记员(B)、书记员(C)、书记员(D)、书记员(E)、刑事书记员(B)、刑事书记员(C)、刑事书记员(D)、刑事书记员(E)
合并职位:饶河县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绥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省法院系统以下需加试微机打字考试的非捆绑职位: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04,职位代码:01);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04,职位代码:02);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0,职位代码:04);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0,职位代码:05);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5,职位代码:01);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5,职位代码:02);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6,职位代码:01);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6,职位代码:02);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7,职位代码:03);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003018,职位代码:04);
宾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03011,职位代码:01);
宾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03011,职位代码:02);
讷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13005,职位代码:01);
拜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13007,职位代码:01);
拜泉县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13007,职位代码:02);
依安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13008,职位代码:04);
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13008,职位代码:03);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2,职位代码:02);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2,职位代码:01);
宁安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6,职位代码:04);
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6,职位代码:02);
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6,职位代码:03);
宁安市人民法院兰岗法庭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7,职位代码:01);
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8,职位代码:01);
宁安市人民法院宁西法庭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09,职位代码:01);
林口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10,职位代码:04);
林口县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10,职位代码:03);
穆棱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23011,职位代码:02);
桦川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33008,职位代码:01);
桦川县人民法院刑事书记员(部门代码:2133008,职位代码:02);
友谊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63006,职位代码:03);
饶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33008,职位代码:03);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73006,职位代码:03);
铁力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173017,职位代码:02);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203004,职位代码:02);
明水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部门代码:2213004,职位代码:02)。
4.资格审查携带材料:
(1)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统招硕士研究生须携带本科、研究生两个阶段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学历证明材料:
a.考生本人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打印);
b.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供所在院校盖章的证明原件(上述证明原件需注明院系、专业、学制、毕业时间、是否为统招、毕业后能否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以及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国民教育系列的考生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c.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留学人员报考“2017年应届毕业生”职位,需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书、毕业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间;非2017应届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2017年3月9日(含当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及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书。
(3)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a.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b.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尚未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单原件(加盖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章)及复印件1份,以及省、市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在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社会在职的报考人员,必须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招考条件中限定工作年限及相关工作经验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内容包括工作起止年月、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加盖公章)。报考限定“基层工作经历”条件的考生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
(5)有户籍或高考生源限制的,需提供户口本及能够佐证符合此条件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出具书面说明,不方便提供的,由2名工作人员(含1名纪检工作人员)做电话记录并签字确认。
注:现场资格审查的所有必带材料都要有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请考生一定要提前复印齐全,现场提供。
(二)微机打字考试
1.时间:2017年6月1日上午7时30分
2.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考生范围:报考省法院系统合并职位、捆绑职位及省法院系统以下非捆绑职位需加试微机打字的考生,具体职位同上述资格审查范围。
4.微机打字考试的标准及方式:微机打字考试作为资格条件,需平均每分钟正确录入汉字80字以上(含80字),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打字考试为键盘录入方式,试题为语音试题,考生听录音打字,只打录音中的汉字,不打标点符号,时间为5分钟,一次性完成。输入法可在86版五笔、极品五笔、二笔、微软拼音、搜狗拼音、智能ABC等常用的输入法中选定。不得使用亚伟速录机、加密锁等外挂设备打字,禁止使用非公开发行的、带有加密程序、特殊研发的输入法打字,考生自带的输入法安装程序需经考试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符合要求的允许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需改换通用输入法。大部分输入法都将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预装好,考生使用的输入法如在预装输入法范围内,原则上直接使用,不再安装考生自带的输入法程序。考场安装的键盘为标准的台式电脑USB接口键盘,允许考生自带USB接口键盘参加考试。
二、省法院机关、省法院系统捆绑及合并职位考生资格审查和二次报名的安排
资格审查和二次报名工作一并进行。具体安排为:
1.时间:2017年6月2日上午7时30分
2.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考生范围:省法院机关职位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代码:2003001,职位代码:03)和法官助理(部门代码:2003001,职位代码:01、02)。
省法院系统合并职位是指不足笔试开考比例而进行合并的职位,具体包括:①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和木兰县人民法院文秘;②虎林市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讷河市人民法院统计管理和宝泉岭农垦法院财会;③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计算机管理、通北林区基层法院计算机管理、迎春林区基层法院计算机管理、迎春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饶河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
省法院系统捆绑职位:书记员(A)、书记员(B)、书记员(C)、书记员(D)、书记员(E)、刑事书记员(A)、刑事书记员(B)、刑事书记员(C)、刑事书记员(D)、刑事书记员(E)、法官助理(A)、法官助理(B)、法官助理(C)、法官助理(D)、法官助理(E)、法官助理(F)、刑事法官助理(A)、刑事法官助理(B)、刑事法官助理(C)、刑事法官助理(E)、刑事法官助理(F)。
参加微机打字考试的捆绑职位考生只进行二次报名,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携带材料:携带材料同上。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证书的,需提供司法考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但证书尚未发放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考省法院机关法官助理和档案管理职位的考生,还需提供2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5.二次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后直接进行二次报名。考生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进行二次报名。每个职位以面试限定名额为限,报名额满,不再接受选报。同一岗位考生笔试成绩名次并列的,现场抽签决定报名顺序。迟到的考生无论笔试成绩高低均按到达时间为序安排到后面进行资格审查和二次报名。如报名结束时仍未到现场报名者,将被取消报名资格。为保证二次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每个考生选报具体岗位的时间不超过3分钟。选报职位只能一次性完成,不允许更改。
资格审查和报名结束后,考生按照面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当天工作时间较长,请考生自备食物和水。
考生看到此公告后,须主动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联系,以确认相关事宜。
联系电话:0451-82392841、0451-82392767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