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封大学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开封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
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开封大学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学校国标代码:11069
第九条办学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第十条学校简介:学校秉承“明德、励学、笃行、创新”的校训,遵循“以德治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就业为导向,育人为根本,服务为宗旨”的办学宗旨,形成了“就业、培养、招生”相结合、“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和以“学历教育为主,集职业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办学格局,各项事业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学校入选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中国职业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被确定为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省德育工作评估优秀院校、省就业工作评估优秀院校,被评为省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预征工作先进集体、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河南考生心目中最理想的高校、河南专科院校综合实力20强、河南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单位、省军事技术人才培养基地、长三角学生就业协作网企业公认“就业服务”特色院校;校团委被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称号,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实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开封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组设在纪委监察室。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组、技术安全保障工作组。凡属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开封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我校2017年的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按时报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由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和执行招生计划的需要,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适当调整、增加或减少当地的生源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政审要求;符合专业招生科目考试要求,高考成绩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要求的考生。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医学类专业限招有传染性疾病及色盲、色弱的考生。左手操作的考生慎报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其它未注明要求的专业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 新生入学后实施公共外语教学统一用英语。
第十八条 考生报考志愿为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既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高低排序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满额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和专业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高招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查询渠道、开封大
学招生网和招生咨询电话查询我校的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用特快专递的方式,按考生电子档案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各专业学费为3300元/生.年;理工类各专业学费为3600元/生.年;医学类各专业学费为4400元/生.年;艺术类各专业学费为5600元/生.年;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学费为7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入学。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因各种原因不入学者,须至少提前3天(以入学时间为准)将由本人和家长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指纹印的书面材料,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向开封大学教务处申请。学校将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开封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
学校地址: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校区(开封市东京大道)
河南省开封市滨河路校区(开封市滨河路)
邮 编:475000
咨询电话:(0371) 23655001
http://www.kfu.edu.cn
E-mail: zsb@kfu.edu.cn
开封大学正在快速建设和发展之中,我们热忱欢迎各地莘莘学子来校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