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促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参加。市纠风办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市教育局为具体承办单位。市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各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部署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纠风办职能科室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市教育局
1、根据市委、市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行为;
6、与市物价局配合,在全市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在中小学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市”活动。
(二)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1、根据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制定本市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3、督查“一费制”执行情况;
4、负责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按照《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市财政局
1、与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类教育收费政策和标准;
2、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指导并督促各镇财政部门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四)市物价局
1、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财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其他各类教育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市教育局,在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同时,认真检查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情况,负责并指导对“达标”学校的验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市”活动。
(五)市审计局
1、负责全市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教育局内设审计机构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及时向市纠风办通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程程序: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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