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学档案是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2、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教学文件及有关规定;
(2)学校制订的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
(3)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师资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教育资源(含教学设施及仪器设备等)统计材料;
(4)学校、系(部)和教研室的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5)校历、教学进程表、总课表、教师聘书及课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等;
(6)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7)学生花名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成绩、学生成绩统计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等材料;
(8)教学研究计划、行业(或区域)经济教育调研报告与资料、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及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学报、简报等;
(9)使用教材目录、自编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资料、参加全国或全省统编教材印本、实验(实习)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10)教师业务档案,包括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教案及教学工作小结、教师考核资料、教学工作和工作量统计表、论文论著及成果、进修(培训)登记及考核材料等;
3、教学档案管理机构由教务处负责。
4、教学档案按年度分类管理、编目造册及归档;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种教学档案。
6、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学期按目录对教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并立卷。
7、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霉烂、人为损坏、或流失等。
8、档案室应有防火、防盗等设施。
9、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室以及所保存的教学档案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管理记录。
10、借阅教学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教学档案借阅登记表》,说明借阅的事由和借、还日期。借阅人员对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折页、涂改、画线、圈点、剪贴。
11、查阅教学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档案管理人员下架、开卷。
12、借阅和查阅过程中,造成档案损坏,损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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