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校址
仙葫校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00。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9号,邮编:530001。
第四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以及做出相关解释。
第七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职校企合作班除外,该专业班级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入学后,我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等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医药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护理学(本科)及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含)以上、男生165cm(含)以上。
(二)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同时,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本科),面向广西招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定向生源县(市、区)内如果生源不足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择优调剂录取。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署“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等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十七条 广西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项目(高职),面向广西招生,单列志愿,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对高考成绩达高职高专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定向生源县(市、区)内如果生源不足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择优调剂录取;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署“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等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十八条 我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招收项目有武术、羽毛球。招生及管理办法按照《广西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具有2017年本科院校对口自主招收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资格。招生及管理办法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本科对口自主招收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章程》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中美合作办学“3+2”项目
(一)经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美国督优维尔学院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2”培养模式(学制5年,即3年中方学习和2年美国学习),招生专业为护理学(本科),在规定学制内,修完中美两校所有课程、获得学位规定学分的学生,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美方院校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
(二)完成我校3年学习后,满足专业成绩要求,雅思(IELTS)、托福(TOEFL)或美方指定的考试机构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院校继续第4和第5年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4年赴美学习,可申请转入到我校同专业普通班完成余下1年课程。其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转入的本科专业一致。进入美国学习阶段而无法完成美方学业者,可回到我校继续修完其余课程。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我校护理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我校的民族预科班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两类,学制均为一年。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一)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农业户口。
(三)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录取后报到时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民族预科生到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学制一年。学习期满,政治表现好,考核合格者我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调配到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复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网站。
第二十六条 我校分别与部分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培养高职人才。所有进入这些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符合实习、毕业条件者,实习、就业均安排在相应的单位。根据单位的岗位需要,对报考这些专业班级的考生做出相应要求,详情参见《广西中医药大学2017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我校目前未开设清真食堂。
第二十八条 联系、咨询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9号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
邮编:530001
联系电话:0771-3126099、3122535
传真:0771-3106508
学校网站地址:http://www.gxtcmu.edu.cn
电子邮箱:gxzy3126099@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中医药大学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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