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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阅读:898 次 日期:2017-06-27 14: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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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我校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与韶关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学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内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类录取批次为高职“3+证书”;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省外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排位靠前者优先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一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且一经录取,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考生的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从高到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理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文科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均获等级并至少1门学考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生产与加工、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物技术、护理、助产、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保健品开发与管理、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考生慎重报考。

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中药生产与加工、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物技术、护理、助产、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化妆品技术、化妆品经营与管理、应用化工技术专业不招色弱、色盲。人物形象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餐饮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护理、助产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生身高低于160cm、女生身高低于155cm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000元/人。

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设立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大三年级学生,奖学金额度为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奖50元;

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班一名学生,1000元/人;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总分位居前茅的新生,500元/人,具体为:广东省文科类前10名、理科类前15名、美术类第1名、高职(3+证书)类前10名,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前2名、理科类前4名,外省文科类和理科类各第1名、自主招生各专业第1名。

企业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企业及我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室

联系人:何兴锋

监督电话:020-28854851、28854893

传真:020-28854851

电子邮箱:jcs@gdyzy.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8854365、28854882

传真:020-37216565

电子邮箱: zsb@gdyzy.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yzy.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w.gdyzy.edu.cn/zsxx/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份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托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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