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普高类、高职“3+证书”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录取等类型录取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861
第六条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邮政编码:510650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邮政编码:5108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与本科院校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相应本科院校相应专业学习两年,符合毕(结)业条件者,可获得普通本科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与五邑大学的交通工程专业开展试点招生;
2.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开展试点招生; 3.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网络工程专业开展试点招生;
4.汽车电子技术专业与岭南师范学院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开展试点招生;
5.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与广州航海学院轮机工程专业开展试点招生;
6.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与广州航海学院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开展试点招生。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分为第三批专科A线,高职“3+证书”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省外生源录取批次按生源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高职“3+证书”类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的,有总分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投档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否则文科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的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按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的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录取。
2.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总分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按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录取;理科类按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录取。
2.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制造类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一年后按学生意愿、在校期间成绩以及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分流。详见2017年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类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和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文科类、理科类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理科类对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政治、地理、历史,文科类对应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等有关文件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要求考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6以上,且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无色盲和色弱;无癫痫、病理性晕厥病史,达不到此标准不办理录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一般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160cm及以上,且不得色盲,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600-1500元/生·年,根据宿舍级别按实收取。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严格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颁发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按报到当天统计,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普高类文、理科、高职“3+证书”、 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各类型考生,分数达到本类型的优秀评选比例范围,可获得新生奖学金。如出现总分同分,则文科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英语单科成绩依次进行排序;如仍有同分,则按同分人数均分奖金。
第三十三条 我校设有助学金,除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另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部分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我校设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分别有“利泰集团汽车专业6S奖助学金”、“东方思维奖助学金”、“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奖助学金”、“张琛奖学金”、“国光班奖学金”、 “锐捷奖学金”、 “中星奖学金”、“邦达物流奖学金”、“广州中南华星工程机械专业6S奖助学金”、“天徕奖学金”、“八八路桥一班奖助学金”、“宝马爱心基金助学金”、“马瑞利企业奖学金”、“善班奖学金”、“裕飞学业奖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招生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丁老师
电话: 020-87025345 传真:020-87024651
电子邮箱:jsc@gdcp.cn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7236028
传真:020-37236028
电子邮箱:zsjyc@gdcp.cn
学校网址:http://www.gdcp.cn
招生网址:http://zs.gdcp.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12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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