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 校 概 况
第三条 学校创建于1978年,是一所中央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相结合,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工程实践特色。学校确立了“立足北京、依托行业、服务首都、面向全国”的发展定位,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和特色兴校”战略。
第四条 学校设有清源、康庄、燕山三个校区。清源、康庄两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相距约3公里,是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另有燕山校区以学生实习为主。学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 生 机 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普通本科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校长提名,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校友代表、师生代表担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并监督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章 招 生 计 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统筹考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不设置预留计划。学校执行国家指令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新疆内地高中班)。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内,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人数控制在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报招生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及教育部,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第五章 录 取 规 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相关制度进行,由学校和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投档规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学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参照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学校调档后,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以下同)排队,由高到低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一般不退档,如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队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及格线),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参加各省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不低于及格线。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原则上要求数学成绩不低于90分(及格线)。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预科转入学生参考预科阶段总评成绩,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新疆内地高中班民考汉考生按录取专业入校学习。实行高考新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参见附注。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需改为英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具体体检受限项请参考学校招生信息网相关内容。
第六章 新 生 入 学 及 其 他
第十六条 考生可拨打报考咨询电话或登录学校网站了解学校情况和录取情况,录取专业以通知书为准,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咨询电话:010-81292235/8129223618618229115/18618229125
纪委电话:010-81292275
学校网址:http://www.bip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bipt.edu.cn
招生电子信箱: zhaosheng@bipt.edu.cn
招生微信公众账号:biptzs
第十七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校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高考违纪及冒名顶替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学生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按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学费4200~5000元每年每生,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住宿费为750~900元每年每生。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新生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新生奖学金。学校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保险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空间,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在学生入校一年后,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的原则,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允许学生自由转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或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注:1、北京市“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外培计划”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2、浙江省按照当年度《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相关要求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和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相同位次考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3、江苏省按照当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我校要求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B+ 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含政策性加分),其它情况参照章程相应条款。
4、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当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按要求实行考生网上动态排名精确填报的办法,学校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进行,以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安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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