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首都医科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医科大学是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主校区):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4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首都医科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我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7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一条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基层定向班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提档比例,调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分数志愿均相同且专业计划余额不足时,将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2.对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录取条件,但未达到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的考生,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化学,等级要求B+B+及以上。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加分)后等级。
4. 对于浙江省考生,我校各专业要求的选考科目详见浙江省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5.对于高职(专科)的考生,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的招生方式,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成绩录取。会考科目和成绩等级要求详见北京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鉴于我校教学过程中有中英文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学生部分专业课程英文授课,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2.单科成绩要求:北京市“外培计划”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得低于125分。
3.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1)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3)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
(4)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5)肝功能异常者不要报考医学类专业;
(6)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4.护理专业的要求:本科及高职的护理专业招收适当比例有专业志愿的男生;鉴于护理行业的特殊性,对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要适当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
5.农村基层定向生的要求:在北京地区招收五年制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郊区定向班,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面向定向单位所在区户籍的考生,不能跨区报考,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招收的三年制临床医学郊区定向班,面向定向单位所在区户籍的考生,其中山区、半山区定向生必须为所在区农村户籍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进行。预录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考生毕业后由定向单位安排就业。
6.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生的要求:在北京地区招收的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北京急救中心定向班),面向北京市户籍的全体考生,教学过程在燕京医学院进行。考生被录取后必须与北京急救中心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7.内地高中班的要求:学校招收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照“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录取,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和专科医学检验技术、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在燕京医学院培养,住顺义校区;其他专业在校本部培养。
8.新疆民族预科班的要求:学校招收新疆民族预科生,招生类别为“民考汉”,考生录取后预科学习1年,预科考试成绩合格后,按录取专业转入我校学习。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
1.学费: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6000元/年,硕士研究生阶段8000元/年。本科专业:医学类专业6000元/年;工学类专业5500元/年;管理学和法学类专业50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7500元/年。
2.住宿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750-1200元。
3.山区半山区临床医学定向专业、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定向专业免收学费和住宿费。
以上费用标准以2017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为困难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生经济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报考我校“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专业的考生,具体要求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高水平交叉人才培养“双培计划”、“外培计划”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我校2017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临床医学专科定向班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我校2017年临床医学(乡村医生)高职自主招生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乡村医生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网址:http://www.ccmu.edu.cn
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084
语音咨询电话:(010)83911083
申诉电话:(010)83911042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