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洱市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
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公告
各位考生:
2017年普洱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经上报计划、网络报名、笔试等环节。已进入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阶段,要求考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有关要求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报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6倍比例范围内。
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前,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体能测评时间: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体能测评地点: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进一步核实。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1.笔试总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2.须进行体能测评的考生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3.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持笔试准考证(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人员,若出现放弃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将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时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按进入该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开展面试。
三、资格复审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公告的法检系统首批资格复审人员和递补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四、资格复审和递补时间
(一)资格复审时间
2017年7月18日(星期二)8:30—17:30
首次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7年7月19日前完成,二次递补资格复审工作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
(二)资格复审地点
1、报考普洱市法院系统考生: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思茅区茶苑路6号)办公大楼四楼政治部。
2、报考普洱市检察院系统考生:在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思茅区茶苑路37号)办公大楼三楼新闻发布中心。
四、资格复审应携带的相关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报考人员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时仍为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必须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特别提醒:服务期满已到企事业单位就职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属于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现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及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时间证明;服务期未满仍在聘或服务期满续聘在原单位的四项目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17年毕业生中,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和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其他教育序列的毕业生可持学历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留学回国人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相关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云南省的学历认证地点为:云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笔试加分人员需提供加分证明。
出现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的岗位,从报考该岗位的笔试最低控制线之上人员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注意事项
提醒广大考生必须及时地登录普洱党建网(www.pedj.gov.cn)查询阅读公告通知及相关文件,因未及时登录官方网站、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其他未尽事宜按《云南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执行。资格复审过程中,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考生及其他干扰资格复审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七、面试预告
(一)面试时间:2017年7月26日
(二)面试地点: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三)面试方式:1.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岗位:采用情景模拟面试方式(模拟法庭控辩)。2.其他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面试的其他详细情况详见后续的面试公告。
资格复审联系电话: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879-8881003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879-2827314
中 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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