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宁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宁办法〔2016〕13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广宁县司法局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用人员16名。经研究,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广宁县司法局(成立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次招聘雇用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
本次计划招聘16名政府雇用人员充实到全县16个基层司法所,主要从事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详见附件1《2017年广宁县司法局公开招聘雇用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广宁户籍,通过司法考试的放宽到肇庆市户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学历要求:1、专业技术普通雇用人员岗位:大专以上学历,法律相关专业或通过司法考试。2、辅助管理(执法)雇用人员岗位: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1981年8月18日至1999年8月18日出生),需要夜间值班、出勤,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戒毒工作,适合男性。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相貌端正。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报名办法
(一)招聘职位查询
招聘岗位请查阅广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dgn.gov.cn),并自行在网上用A4纸双面打印《2017年广宁县司法局公开招聘雇用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
(二)报名时间及要求
1、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者可在2017年8月14日至8月18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持《2017年广宁县司法局公开招聘雇用人员报名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以及本人近期大一寸同底彩色免冠近照2张(其中1张贴报名表、1张贴准考证)到广宁县司法局(南街镇城西开发区广宁县司法局办公大楼4楼403室)办理报名手续(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无需缴纳报名考务费。逾期不接受报名。
2、报考人员须按《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7版)》设置的专业名称及代码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岗位,岗位多报无效。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本次招聘笔试前由广宁县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核,报名填报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或开具各种假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对报名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考单位对考生资料或个人信息有疑问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可在招聘工作全程对考生资料或个人信息进行核查,考生应主动配合招聘单位的核查工作,不配合核查或核查结果影响招聘的,即时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3、准考证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试
本次招考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进行。
(一)笔试
1、考试科目:法律知识
2、具体笔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划定。
(二)面试
1、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的考生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确定。如拟招聘人数与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1:3比例,则按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范(试行)》组织实施。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划定。
考试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的,按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招聘人选。
五、体检和考察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考察。
六、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上述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以及放弃招聘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聘用的,可依次递补人选。是否递补体检、考察和录用人选,由招聘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薪酬待遇
工资待遇按照《广宁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宁办法〔2016〕13号)规定标准计发。
八、其他事项
1、雇用人员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2、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3、招聘咨询:广宁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0758-8836317。
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宁县司法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