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旗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带动和提高医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参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经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旗医疗卫生计生系统范围内选聘旗直公立医院副院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职数、方式
根据《准格尔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公立医院领导职数的通知》(〔2017〕7号)规定,全旗四所公立医院共选聘副院长18名,其中旗中心医院副院长5名;旗中蒙医医院副院长5名(要求中蒙医专业至少3名);旗人民医院副院长4名;旗大路医院副院长4名。考核选拔工作由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选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2.熟悉新时期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医院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条件。
(二)任职条件
1.年龄55周岁以下(196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卫生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任职资格及年限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旗直医院副院长或各基层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连续任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旗直医院或旗直医疗卫生单位科室主任连续任职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股室长连续任职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选拔聘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发生过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4)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5)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6)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情况的;
(7)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8)其他不适宜担任所选聘职位的情形。
三、选聘程序、方法及步骤
(一)前期工作
研究制定《准格尔旗旗直公立医院副院长选拔聘用实施方案》,提交旗直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8月7日至8月8日。
2.报名办法: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准格尔旗旗直公立医院副院长选聘报名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到旗卫生计生局报名(209室,联系电话:4220802)。
3.资格审查。查验材料为:《准格尔旗直公立医院副院长选聘报名表》一式三份,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彩照3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任职文件和2014年以来年度考核证明(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无曾发生过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聘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汇总审查合格人员,填写《准格尔旗旗直公立医院副院长选聘登记表》。
资格审查贯穿选拔聘用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有关证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拔聘用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核选拔、确定拟聘人员
1.原任副院长的考核选拔。
具备选聘资格条件的原旗直医院副院长的考核,分为四个步骤进行。一是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单位正式职工的80%以上。二是由旗直四所公立医院院长测评。三是在旗卫生计生局领导班子中进行测评。四是在旗直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中进行测评。考评总分为100分,民主测评占60分,四所公立医院院长测评占20分,卫生计生局领导班子测评占10分,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测评占10分。测评考核结果现场统计并公布。考评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即为考核合格并确定为四所医院的拟聘人选(测评考核不合格所空名额在新竞聘人员中递补)。
2.新竞聘副院长的考核选拔。
新竞聘副院长的民主测评考核,分为五个步骤进行。一是进行演讲测评。二是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单位正式职工的80%以上)。三是由旗直四所公立医院院长测评。四是在旗卫生计生局领导班子中进行测评。五是在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中进行测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演讲测评占30分,民主测评占30分,四所公立医院院长测评占20分,卫生计生局领导班子测评占10分,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测评占10分。测评考核结果现场统计并公布。
3.确定聘用人选。
测评考核结束后,共产生拟聘人选18名。各公立医院院长根据本医院选聘职位数量和学科建设情况在上述拟聘人选中提名副院长人选(院长和应聘者双向选择),提交旗公立医院院长公开选拔聘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五)办理聘任手续
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确定的副院长人选负责办理聘任手续和相关人事手续,聘任期为4年,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六)相关待遇和责任
协助院长对医院进行日常管理工作,要确保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承担社会责任。
四、纪律与监督
(一)严格按照选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二)竞聘人员要正确对待竞选,自觉遵守公开选聘工作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四)参加考核选拔人员要客观公正、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对公开选聘工作中的违纪和不良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准格尔旗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