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分数(含政策性 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 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 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 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 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 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 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 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云南华文学院的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华侨子女、 归侨侨眷子女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数学学院的数学类、统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 到 80 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音乐学”、“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舞蹈 表演”、“美术学(师范)”、“绘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 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 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舞蹈表演:含体育舞蹈、健美操、啦啦操”专业,认可 拟招生省份体育舞蹈或健美操专业的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
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 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 我校“音乐学”专业,声乐只招收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 的考生;键盘只招收钢琴和手风琴方向的考生;器乐只招收小号、小提琴、单簧 管、长笛、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方向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声 乐只招收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的考生;键盘只招收钢琴和手风琴方向的考 生;器乐(包括流行乐器)只招收小号、小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琵琶、 柳琴、竹笛、二胡、爵士钢琴、流行键盘、架子鼓、流行吉他、流行贝斯方向的 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舞蹈表演”专业 只招收中国民族民间舞、芭蕾舞、古典舞方向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书法学”专 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 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 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 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 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六条 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 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 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 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七条 我校“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面试合 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要求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 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1.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
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 较高者。
2.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 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 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九条 我校“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
(不分文理)过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 70 分的情况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 绩=足球专项成绩×2.5+(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三十条 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考试、 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免试 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面向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相关专 业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培养免费 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 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港澳台学生均可通过中国普通 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我校。此外,香港考生可通过对港免试招生计划报考我校; 澳门考生可通过对澳招收保送生计划报考我校;台湾考生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 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我校。
第三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部分需要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招生专业见各 省招生计划版)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 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第三十六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 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泰语、缅甸语、越南语、老挝语和柬埔寨语 等语种供学生选择。
第三十七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入学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我校将 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 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