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投 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 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 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 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 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未满额 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 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 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我校云南华文学院的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华侨子女、归侨侨眷子女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数学学院的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专业 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 90 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舞蹈表演]“”美术学(师范)”“绘画”“设计学类 ( 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动 画”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 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 我校“音乐学”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 :美 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 ;器乐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二条 我校“音乐表演”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 : 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 ;器乐(包括流行乐器)的培养方 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长笛、古筝、 琵琶、柳琴、竹笛、二胡、爵士钢琴、流行键盘。
第二十三条 我校“音乐与舞蹈学类[含舞蹈学(师范)、 舞蹈表演]”专业培养方向为 :中国民族民间舞、芭蕾舞、古典 舞。
第二十四条 我校“书法学”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 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 ( 联考 ) 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 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 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省份认可校考成绩,统考省份认可当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 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化(不 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 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六条 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 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 ( 联考 ) 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 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文化(不分文理)成绩从高分到 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不分文理)成绩相同,优先录取 专业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七条 我校“舞蹈表演(体育舞蹈)”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体育舞蹈统考(联考)成绩,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 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 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八条 我校“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面试合格、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要求的情 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 达到合格线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专业成绩均 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 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较高者。
第三十条 我校“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的录取原 则是:文化(不分文理)成绩达到合格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 75 分的情况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足球专项成绩× 2.5+(文化成绩-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7.72]从高分到低 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不分文理) 成绩较高者。
第三十一条 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 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免试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国家体 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专升本”招生专业招收云南省高等专科 学校相关专业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三校生”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 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我校“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 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 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我校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港澳台学生 均可通过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我校。此外,香港考 生可通过对港免试招生计划报考我校;澳门考生可通过对澳招 收保送生计划报考我校;台湾考生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 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我校。
第三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部分需要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 业(招生专业见各省招生计划版)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 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 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 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泰语、缅甸语、越南语、老挝语和柬埔寨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
第三十九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四十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 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我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 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 消学籍。
第五章 国际合作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