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招录劳务派遣制辅助人员公告
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辅助人员1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择优聘用优秀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1、劳务派遣制辅警3名。
2、劳务派遣制财务人员1名。
3、劳务派遣制综合办公室辅助人员1名。
4、劳务派遣制政治部辅助人员1名。
5、劳务派遣制其他团队、庭室辅助人员7名。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高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岗位条件
1、本州户口, 1990年8月以后出生。
2、报考劳务派遣制辅警,男性1名、女性2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警校毕业生优先,其中报考辅警男性限具有驾驶证号B1以上,身高不低于17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3、报考财务辅助人员,男女不限,大专以上学历,财会专业,男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4、报考综合办公室辅助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男女不限,男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5、报考政治部辅助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文秘专业或具有一定写作知识其他专业人员,男女不限,男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不低于158厘米。
6、报考其他团队、庭室辅助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性4名、女性3名,男性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不低于158厘米。
7、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听力正常、无残疾、无色盲、面部和手臂着短袖服装裸露部分无纹身、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病、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8、具体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单位有权进行调整。
四、岗位职责及风险
劳务派遣制辅警在正式司法警察的带领下警卫法庭、押解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工作、突发事件处置、担任记录、驾驶车辆等职责;劳务派遣制其他辅助人员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导下开展调查、送达、庭审记录、现场勘查等工作,其他部门劳务派遣制人员履行指令性工作,履职中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职业风险。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2、报名地点:弥渡县人民法院五楼政治处。(联系电话:0872--8399492)
3、报名所需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及受过表彰奖励的需提交奖励证书原件(复印后退回原件);
(2)近期半寸免冠照3张;
(3)如有C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的需要提交驾驶证原件(复印后退回原件)。
4、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
5、资格审查通过,由弥渡县法院政治处电话通知参加笔
试和面试。
(二)考试
考试:辅警由体能测试、面试组成;其他辅助人员由笔试(电脑速录、写作,其中报考计算机专业、财务专业加试实用性操作)、面试组成。
1、体能测试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评分标准》进行。
2、速录
采取听录方式进行(无复习资料)。
3、写作
采取写作评论文章方式进行。
4、计算机专业、财务专业加试实用性操作
采取现场操作方式进行。
5、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无复习资料)。
6、考试及面试测试时间地点
考试、面试、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录用办法
1、报考辅警人员,体能测试合格者进入面试,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进入面试,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取前3名进入体检和政审。若出现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依次递补。
2、报考劳务派遣制其他辅助人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其中速录占30%,写作占20%,面试占50%(其中报考计算机、财务专业的速录占20%,实用性操作占40%、面试占40%),按照分数高低以2:1进行面试,若出现不能满足2:1面试要求的,不受面试比例限制。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取前10名进入体检和政审。若出现体检、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依次递补。
3、体检、政审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招聘的,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到本院工作,派遣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两个月。派遣合同期届满,根据工作需,对于履职表现良好的人员续签下一次的派遣合同。对于履职过程中不能严格遵章守纪或者履职表现较差的人员,可视情节解除派遣合同;因司法体制改革政策及现行保障政策变化时,将解除派遣合同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七、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被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月工资约3600元(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不提供食宿。
八、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弥渡县人民法院招聘领导组负责解释。
弥渡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http://mdxfy.gov.cn/xwzx/fydt/2020-08-21/2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