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厅字〔2009〕1号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发至县) 2009年1月18日
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工作,加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锻炼,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47号)和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组通〔2008〕47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培养锻炼与使用监督相结合,坚持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责任义务
第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要成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组成,由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合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选派工作。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选聘管理服务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定期总结、上报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办法。州县组织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副部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工作,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指导开展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财政保障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并及时拨付,确保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时发放。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具体优惠和加分办法。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第十条 各级纪委、宣传、农办、公安、民政、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支持配合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所管理的项目、资金、技术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村倾斜。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做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努力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安排布置工作任务,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使其有效参与村内有关工作,有意识地进行培养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合同、岗位职责和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参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与村级青年、共青团、青少年、妇女、科技等工作;
(三)、熟悉、了解农村基层情况,学习掌握农村工作、群众工作基本方法,宣传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
(四)、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
(五)、总结宣传基层干部群众发展生产的好经验、好做法,普及农村科技、法律知识,加强农村信息交流;
(六)、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州市选聘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级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每年对选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将情况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