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的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具体要求,请以认定省份当年发布的认定公告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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