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委宣传部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广南县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组织面试、体检、政审,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和职数
办公室文秘1名(不限男女)。
三、应聘人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20—35周岁,大专以上学历,专业要求: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采编专业优先;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其他人员;
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参加过邪教组织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5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地点:广南县委宣传部(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169号),联系人:郭开黎,联系电话:0876-3057701,手机号码:15126921532。
现场报名须提交《广南县委宣传部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书、及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及电子版各1份)。
3.报名人员提供的证件、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其报名、考试、聘用资格。
4.报名登记后,报名人员应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将电话通知面试。若因报名人员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考试
1.方式:面试。
2.面试时间:2023年8月21日;
3.面试地点:广南县委宣传部会议室。
4.面试比例及要求:根据报名符合应聘人员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数不受招聘人数限制,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能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等,面试满分100分,按最高分数录取。
(三)考察
由广南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考察工作,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等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专业成绩、团队协作精神、身心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情况,作为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体检
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自行到县(区)级及以上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病史、冒名顶替体检,否则后果自负,视为体检不合格,一律取消录用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项目不得缺项。首次体检不合格,在2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体检结论。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五)政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
(六)聘用及人员管理
1.参与应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政审完成后,由广南县城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广南县委宣传部,由广南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工作岗位,统一进行日常管理。本次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
2.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考核、薪酬待遇等按广南县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薪酬待遇
招聘人员的薪酬待遇按《中共广南县委组织部 中共广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南县财政局 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使用的通知》(广人社联发〔2023〕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每月3500元(包含五险)。
六、其他事项
(一)当出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体检、政审不合格,弄虚作假、隐瞒病史、冒名顶替,或自行放弃体检、政审、录用,或试用期不合格等情况时,由广南县城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和广南县委宣传部研究决定是否按本次招聘的人员依次递补。
(二)本次招聘工作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三)在招聘过程中,凡出现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名、考试、录用资格。
(四)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广南县委宣传部研究确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广南县委宣传部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
广南县委宣传部
2023年8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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