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度特邀调解员选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推进我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三)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四)进行专业咨询、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五)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六)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选聘计划
计划选聘特邀调解员30人,其中人民调解员10人,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其他调解员20人。
三、选聘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3.热爱法院调解工作,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4.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公民担任本院特邀调解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
5.具备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7.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有3年以上基层调解经验或者获得调解相关荣誉的优先选聘;
9.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二)报名的调解员有所属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被选聘为本院特邀调解员的,其所在的调解组织自动列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调解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
2.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
3.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
4.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5.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撤销的;
7.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8.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9.调解员所属的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调解组织拒绝成为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的;
10.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报名截止至2024年1月31日。
(二)报名途径:律师、法律工作者特邀调解员由曲靖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推荐;人民特邀调解员请直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名。
(三)报名地点: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570号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奉法楼二楼211办公室。
(四)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无犯罪记录证明;
3.具备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职业证明材料;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5.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人选推(自)荐表》。
6.证明所属调解组织依法成立以及业务范围的相关材料;
(五)审查和考察
报名期限届满后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报名人员和推荐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六)公示和聘任
经研究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员名单在本院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公示,新选任的特邀调解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调解质效达标者纳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
五、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1年。任期内,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聘任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聘任。
六、报酬待遇
特邀调解员采取“个案补贴”方式,不设底薪,不设上限,按年发放。
七、工作要求
特邀调解员资格审查贯穿选聘的全过程,在选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者取消聘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其他
未尽事宜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迪,电话:0874—3227761。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来源:http://fy.ynqjzy.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07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