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司法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协理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昌宁司法行政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昌宁县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协理员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共招聘司法协理员4人,经综合考核后,确定聘用的司法协理员与昌宁县司法局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3.热爱司法行政事业,志愿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品行良好,服从组织分配;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3月至2007年3月期间出生);
5.户籍地为昌宁县;
6.身心健康,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无色弱、无传染病、无纹身,无明显生理缺陷;
7.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优先录用法律专业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人员、有司法工作经验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因违法行为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3.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5.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被人民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对象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信用未得到修复的;
8.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患有癫痫等间歇性疾病,不能正常履行司法协理员工作职责的;
9.现役军人;
10.在读全日制高校学生;
1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不能招聘的;
12.曾报名参加昌宁县司法局临时人员招录,进入面试环节后自动放弃的人员;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从昌宁县司法局辞职的人员;
13.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4月1日至4月11日,周末除外。(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2.报名地点:昌宁县司法局二楼社会联络室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875-7135089
3.报名要求
(1)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方式报名,严禁代报;
(2)报名时需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张),已经就业人员需出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现场提交《昌宁县司法局司法协理员报名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片1张。
(二)资格审查
昌宁县司法局政工室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者,准予进入后续程序。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笔试
笔试由政工室组织实施,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笔试主要测试政治理论素质、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司法行政工作常识。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按不超录用计划数2倍的比例和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政审
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各占50%的比例合成,按照综合成绩排名和职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政审的人选。出现体检、政审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情形的,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1.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政审。由昌宁县司法局提供符合人员名单,请昌宁县公安局对符合人员进行审查,是否有无犯罪前科等情况。
(六)公示和聘用
昌宁县司法局政工室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政审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或举报不实且不影响聘用的,与昌宁县司法局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除各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年。
四、工资待遇
录用人员薪金待遇4043元/月(包含“五险一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加入县司法局工会,可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五、相关事项
(一)招聘工作期间,请保持个人通讯畅通,按时参加相应报考环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相应招考环节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二)报考者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在招考相应环节中出现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应聘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辅导培训。
(四)本次招聘工作由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实施全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监督。
(五)本公告中以上、以下数字表述中均包含本数。计算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
(六)本公告由昌宁县司法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REKe12O5LAhGrVUDvJH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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