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和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
公 告(第4号)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云南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1月22日公布。云南省司法厅已向各州、市司法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司法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可于11月22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的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州、市司法局受理后逐级上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经司法部确定为: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云南省所辖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含县级市、县)、自治县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305分;云南省除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外的其它县(市、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在云南省异地报考,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法律专科(B证),以及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C证)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份),或者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照片要求着正装,红色底版,正面露出双耳。申请人请勿对照片自己裁剪,可带到申请确认现场使用专用照片裁剪器规范裁剪;
(七)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复印,复印件内容(含毕业院校或派出所印章)须清晰可辨,黑白复印机复印不清晰的,使用彩色复印机复印。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云南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