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自考毕业证注意事项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阅读:3954 次 日期:2006-11-19 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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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全国考委关于考务考籍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云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须知》,现公布如下:
一、办证必备条件及要求
参家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考完某一个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有免考课程的,办理了免考手续,并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和实习、实验)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考生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时间,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签发的日期为准: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
二、办证须交材料及费用
考生在当地县(区)考办规定的办证时间内,将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三张,全部单科合格证,实习、实验或论文答辩合格成绩,四张一寸相片以及办证费40元/人,交到报名点(地县考办),同时领取三张自学考试毕业证审批登记表。县(区)考办将准考证收回并销毁。相片采集按云招考办[2002]58号《关于200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相片电子图案采集工作的通知》执行,毕业证相片为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相片背景为浅兰色。
三、填表说明
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必须亲自填写,不得叫他人代填或填一张另两张复印。要用兰色、黑色墨水和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填完后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如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盖章,然后交到县(区)考办。
四、办正相关情况及处理办法
1.单科合格证丢失单科合格证丢失,不再补办。考生应写出“说明”,交给发证的县(区)考办,县(区)考办查实后盖章交考生保存。
2.考生更名毕业证上的名字,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名字不以致的考生,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说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将开好的证明交到县(区)考办,县(区)考办将此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3.转档手续考生原在外地考试,档案还未转到考生现在所在地考办的,请速与外地考办联系,办理转档手续。与外省考办联系时须声明转到云南何地区,云南省考办根据考生提供的线索转到考生现在的地州考办。省内转档不需要通过省招办,地州市之间互相办理即可。为防止伪造档案,转档案要由办考部门到机要局邮寄,转档费每人20元。考生不得自带档案,否则不予承认。转档案时考生必须将准考证交到县(区)考办,然后办转档案手续。
4.免考手续按照《云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的规定,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到报名点填写免考申请表,免考费与报名费相同,每科交费25元,考生持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时的考试科目成绩单复印件(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方可生效)。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原件、复印件,请地、县考办初审,县考办审验后在免考申请表上盖章。考生到省考办办理免考手续时须带毕业证复印件、原件,省考办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退给考生。免考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向省考办送档案时夹带。
五、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注意事项
1.考生应提供符合其报考专业所规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地州考办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实,然后装入考生档案,原件退给考生。
2.毕业证审验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在办证时将原件装入考生档案中送省考办,以防毕业证原件丢失。办完毕业证后,省考办将毕业证复印件与毕业生审批表一并存档。
3.自考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证后,需要申请学位者,可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参加省学会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填表报省考办、省学位办审批,由省学位办送交主考院校审核后授予。
六、地县考办审核档案注意事项
1.有单科合格证、合格试卷、地州考办审验过的专科以上毕业证复印件、已办好的免考手续申请表及成绩单复印件;
2.对更名的考生,须有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县教育局(教委)必须在考生填写合格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上盖章;
4.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01年起,自考毕业证书、学历文凭毕业证书要报教育部注册,方能承认学历,注册时必须有身份证号。因此每张毕业证审批登记表第三面须贴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可用户口本复印件或士官证复印件代替;
5.考生必须在办证县(区)报考合格一科以上才能领表办毕业证。完全没有在办证县(区)考试的,不得领表办毕业证,须在原考地办毕业证;
6.从2003年起,我省自考办证采用全国统一印制的高等级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七、省、地(州、市)考办交接档案时间
省招考办接受地州市考办档案时间为:上半年6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8月底前;下半年接收档案时间为:12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各地州市县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交接档案时间。
八、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丢失处理方法
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省考办、地州市考办、考生各持一张。毕业证书,考生个人保管;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应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如果毕业证书、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按国家规定不再补办,但可以有以下弥补方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地州市考办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盖章即可,每人交费30元。毕业证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查实盖章,每人交费30元及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然后到省考办开取证明。
九、伪造证明材料处罚办法
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严禁伪造。如发现伪造证明材料者,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假毕业证书,当地考办立即没收交省考办,省考办鉴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地考办执行。情况严重的,须报当地公安、纪检部门查处。
十、毕业生的使用、工资待遇及奖励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执行。奖励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月下发的云教字[87]023号、云财事字[87]274号文件《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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