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接受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云南省"三支一扶"计划由省人事厅联合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省扶贫办、共青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该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从事为期2年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志愿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经组织选拔,并报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甲方加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2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甲方与乙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毕业生志愿服务期间待遇参照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云组通〔2008〕47号文件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执行,即:每人每年1.5万元的补贴,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月发放;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发放办法出台前,按预支方式发放)
2.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服务期内户口、人事档案实行免费代理服务。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云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保证本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加强能力锻炼,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努力服务农村发展。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州、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4.服务期满,被原服务单位聘用的,按照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进行管理;没有被聘用的,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甲方服务期间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甲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2.根据当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3.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甲方的体检表、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伍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州(市)、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州、市 "三支一扶"办公室监章(人事局代)
协议签定地点: (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