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82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
邮政编码:514015;
校本部(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
邮政编码:514071;
梅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程江锭子桥
邮政编码:514087;
医学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
邮政编码:514031。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含我校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专业(以下简称“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嘉应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设土木工程(基础工程技术方向)一个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专业。试点专业由我校通过普通高考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与我校其他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试点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到其他高校和不得转读其他专业。采用“2+1.5+0.5”的协同培养模式,即:第1-4学期在我校就读,主要由我校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第5-7学期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主要由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第8学期在企业进行顶岗学习,由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以及企业兼职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招生批次本科属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专科属录取批次第三批A类;广东省以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的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不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生源省份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于视为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对于不能视为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我校按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要求:志愿优先。对于视为相同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我校依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且总分相同时,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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