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要素 | 赋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工作经历 | 基层经历 | 在基层工作不满两年的得2分,满两年的得3分,每超过一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20 | 1、基层经历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驻镇(街道)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等工作的经历。2、组织部门选派到重点工程、信访岗位、乡镇(街道)、村(居)挂职任职的,属于基层工作经历。 |
工作表现 | 工作能力 | 在完成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学习研究、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创新、决策等能力和水平。 | 15 | 召开单位党组织成员会议,每名成员对进入业绩评价范围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承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取一项评价意见。工作能力评价和承担工作完成情况评价满分均为15分。个人得分=(A*15+B*10+C*5)/(A+B+C)。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良好”个数,C为“一般”个数。 |
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 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 15 | ||
奖励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 | 个人受表彰情况计分标准:2010-2012年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计3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计5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计7分。最多不超过10分。个人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层次表彰的,只按最高层次赋分一次。 | 16 | 1、由个人提供材料,单位党组织汇总,县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2、个人和单位受表彰情况赋分最高不超过16分。 |
单位受表彰情况 | 单位受表彰情况计分标准:2010-2012年获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计2分;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计3分;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计6分。单位所获表彰奖励只取最高一项赋分一次,仅限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受到表彰且只为主要负责人加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况 | 2010年以来,年度考核每一次优秀计8分,每一次称职(合格)计6分。 | 24 | 由单位党组织汇总,县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
学历教育 |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8分,仅学历的得7分。 | 10 | 学历教育以最高层次赋分一次,不累计。 |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 取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10分,仅学位或学历的得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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