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试人员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经监考员查验无误后进入考场,持其它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遗失身份证的,必须在考前持贴有与准考证同底照片的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到所在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办理准考手续。应试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水笔和圆珠笔、铅笔、橡皮擦等文具以外,不得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器、存储器、书籍、资料等物品带入座位。已带入考场的物品要按监考员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否则,视为作弊,该科目(场次)考试按零分处理。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三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第四条 应试人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必须首先在答题卡(纸)或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填写(涂)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听到统一铃声后开始答题。应试人员不得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任何标志。
第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楚、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六条 考试规定需在答题纸上书面作答的,应试人员应使用黑色字迹水笔或圆珠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需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使用2B铅笔填涂,未用2B铅笔填涂的答题卡造成无法机读由考生自己负责,试卷按零分处理。答案未在规定部位书写或填涂的无效。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场内吸烟,严禁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案或传递试卷(答案),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纸(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第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纸)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流动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江西省录(聘)用中小学教师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江西省录(聘)用中小学教师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未在答题卡(纸)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将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等高科技作弊设备带入座位并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应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通过邮寄送或者公告形式送达应试人员。
第六条 应试人员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员、其他应试人员以及威胁他人安全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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