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职高专层次的全日制(脱产)、业余、函授等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应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健全人格修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首都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学校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应按要求向学校如实提供复查所需的个人有效资料。通过教育部审核的新生,学校将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未通过教育部审核的学生,学校将按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高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应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并凭缴费收据按时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者,一般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需提前递交书面请假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院(系)保存。病假应附交医院对其本人的诊断证明。请假期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脱产学习的学生,病假、事假(含因公)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由班主任酌情决定,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备案;超过2天的,由院(系)主管领导酌情决定。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者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学生所在的院(系)要对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建立考勤记录。
学生在参加某一门课程的学习时,缺课学时数超过本课程课堂教学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随班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得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是指课程的结束考核(或学期末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由其教学承办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必修课一般应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给出成绩。
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必修环节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给出成绩。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是教师对学生听课、讨论、测试、出勤及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调研、论文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成绩,一般占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70-50%。
第二十条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在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应根据理论考核成绩和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在课程考核前认真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对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在考核前将处理决定和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擅自参加考核不记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按新课程记载成绩。同一课程的重新学习应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有效学习期限内,原则上只能重新学习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本人所在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请假(因病者须有医院证明)申请缓考,并应由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考试结束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证明等均视为无效。获准缓考者,应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按要求参加补考。补考仍不能参加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其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以参加补考一次;如补考不及格或补考时旷考,均不准再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与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通过教育,表现较好,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获得一次补考或重新学习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均按考核实际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重新学习考试和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和记载成绩。对补考、毕业前补考的课程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给分,成绩备注栏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自行选修、补考与缓考等收费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免修与选修
第二十八条 已通过其他途径修读了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除外)同名,且课程层次、内容、要求也相同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学生每学期免修的课程门数限一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由学生本人在开课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档案原件、复印件,交院(系)查验,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和备案。课程免修申请批准后,学生免修课程的成绩将按其原有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或成绩档案,免修但不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免修课程的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将随同学生学籍档案一同留存,免修课程的成绩备注栏中应注明“免修”字样。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不影响本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选修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须按规定缴纳选修费用。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内转专业者,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只能申请在同层次、同科类间做专业调整;
(二)转专业需经转出专业所属院(系)同意,转入专业所属院(系)考核合格,报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三)因转换专业延长学习年限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延长期间的学习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坚持在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校学习:
(一)因家庭地址变迁,报考时原地址离本校较近,现地址离本校较远,且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报考时原单位离本校较近,现单位离本校较远,且持有原、现单位共同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所学专业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而学生不能接受调整者。
第三十四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新生或已进入最后一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三十五条 要求转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自行联系接收学校,持转入学校开具“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表,到我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学申请须经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获批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出具接收证明。申请人持我校接收证明到原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由原学校通过教育部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申请人转学申请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获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申请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等学籍变动,一般应在入学第一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分别为:
(一)学制为二年的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四年;
(二)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五年;
(三)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
(四)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七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在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
(一)患有疾病或因休产假,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除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外),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携带医院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的方式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起始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的学期末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因患疾病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应按相关规定继续休学或退学。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调整到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当年没有可调整的班级,可按转专业原则调整进入相关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也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四)学生复学后的学习费用及其相应管理,按调整后所在班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不准复学,取消学籍。
第七节 降级、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同时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仍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应降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同时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脱产学习的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业余学习的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给予退学处理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应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同时报北京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申请在未经批准或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学生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14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的,学校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办理。
第五十二条 降级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办法,按降入年级相应班级的规定执行。对转学和退学的学生根据教学成本酌情退费,标准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学和退学手续的,退本学年学费的90%;两周后办理手续的,退学年学费的40%;第二学期办理手续的,不退本学年学费。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德、智、体合格,经所在院(系)审核,校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按期毕业或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可以结业离校。
学生仅在毕业学期(最后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专科学生毕业实习不合格,暂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应缴纳其补考和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所引发的相关费用;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须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者须于结业次学年的第一学期末向其原来就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按规定安排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并重新审核后报校继续教育学院。过期提出申请者,不予办理。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个学年(含一个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学成绩合格,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五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九条 符合《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有关规定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专业录取所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达到该课程要求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依法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办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并经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校继续教育学院及其 所在院(系)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及其它各项社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应履行有关协议。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未获批准的上述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校园(或教学区、函授站)管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造、课外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宗旨。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牌、奖品、奖学金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等。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报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备案。
对学生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北京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及院(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及院(系)对学生的处分,务求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应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满一年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无显著改过或继续犯有错误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学生所交学费不退。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书14日内(含14日)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考试规定、考试管理和考试组织工作,执行《首都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第八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执行《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级新生开始执行,其它年级学生参照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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