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安置原则和程序
安置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聘用、公开监督。安置工作按照制定安置计划、发布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程序进行。
二、安置对象
2012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三、安置方式及人数
对10名符合安置条件的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采取考试方式,择优定岗安置3名人员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勤岗位。其余7名按罗府发〔2012〕16号文件规定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四、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在报名时须认真填写《2012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县民政局、人武部具体负责。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查合格,确认其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应说明理由。因资格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报名时间:2013年10月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罗甸县民政局办公室(民政大楼四楼)
(三)报名所需材料:
1、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免冠1寸照片4张(已婚的考生须提供计生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一)笔试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笔试内容:《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合卷,合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笔试准考证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和发放。
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13年10月17日(上班时间),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罗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大楼二楼)干部股领取笔试准考证。委托他人代领准考证的,代领人需提供本人及考生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依次确定,达不到3:1比例,由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如遇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其他
1、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注明,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如因考生本人未阅读《考生须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其他证件不能替代。以上证件不齐全不能参加考试。
3、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简章规定所有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4、成绩计算公式: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体检
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体检必须在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他医院的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七、考核
考试、面试、体检合格者列入考核对象,由县安置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安置聘用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
(三)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问题的;
(四)发现有严重疾病的;
(五)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在服役期间受过纪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八、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考生,相关信息将在罗甸县人民政府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并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鉴证机关备案。
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服务期内不得调离本县,不得参加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考公务员的,须经组织同意报考。违约金按(罗编纪〔2013〕4号会议纪要)规定执行:“服务期未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同意报考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调离本行政区域外),以五年个人工资总额的平均值乘以中止履行服务期来计算补偿金,当事人足额支付补偿金后,有关部门才能履行相关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相关的保险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十、纪律监督
安置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招聘过程中,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均在罗甸县人民政府网、罗甸县人力资源网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安置办联系不上考生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本次安置招考原则上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三、安置招考工作未尽事宜,由县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安置简章解释权归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罗甸县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职位表。
咨询电话:0854-7620143县民政局优抚办
18984641148岑盛华
0854-7621132县人社局干部股
监督电话:0854-7612058县监察局办公室
罗甸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办公室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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