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排部署,做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45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县市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