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鼓励公务员创造优良业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考核的规定和《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考核主体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个人记实、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公务员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情况进行考察和核实。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绩”的考核,是年终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是市级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考核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科级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
对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核在各考核主体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进行,由考核主体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绩效考核原则及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核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并以工作成果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科学管理水平和机关工作效率。
第七条 列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所在职位应承担的职责、任务;
(二)单位量化、分解的市委、市政府下达本单位的目标任务;
(三)单位拟定的目标任务;
(四)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五)单位领导适时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及调整
第八条 每年初,考核主体机关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难点及本单位(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创新,制定每位公务员年度内须完成的绩效考核目标,明确每位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标准、质量、进度、效益等方面的要求,报经机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对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绩效目标考核总分为100分。由考核主体机关根据公务员绩效考核目标的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工作效益、工作要求等,设置公务员绩效考核目标的每项考核标准和分值。
第十条 对超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按超额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加分;对在完成目标中有工作创新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分;对完成的目标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分值由考核主体机关在设定考核分值时合理量化设定。
第十一条 对未完成绩效目标任务的应予以扣分,扣分分值由考核主体机关在设定考核分值时合理量化设定。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总得分为:完成各项绩效目标情况得分,加超额完成目标得分,减去实际扣分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完成目标实际得分+实际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务员当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由公务员提交书面报告,向本处室负责人或考核主体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说明情况,经考核主体机关领导小组审核,报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后,涉及的目标及计分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考核主体机关要按照目标倒逼管理的方式,制定考核工作措施,建立绩效目标考核台帐,把绩效目标任务排到季,排到月、排到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绩效目标任务日有进度,周有成效,如期完成所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考核采取个人工作记实、季度评价、专项检查、半年考评、年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本人对所列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工作进度、完成数量、质量以及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原因和下步打算等,进行如实记载,并对照绩效目标考核标准,按季度做出阶段性自我评价。
第十七条 在个人记实、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以季度和半年为时间段,按照目标考评标准对公务员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督促公务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考核主体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照每项目标考核标准和分值,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公务员完成目标情况进行核查、综合评审和记分,经考核主体机关党组(党委、党工委)审核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考核主体机关根据公务员绩效考核年终综合评审考核总得分结果,按照高低顺序进行汇总排序,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年终综合评审考核总得分结果,是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具体发放办法按照《昆明市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分配办法》(昆办通〔2009〕40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市纪委牵头,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监督组,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查,保证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体机关的党组(党委、党工委)、纪委部门对绩效考核工作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对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服务态度、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适时检查监督,推动公务员绩效目标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主体机关应对每年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研究,促进公务员绩效目标考核制度日趋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领导是:机关内设机构正职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分管领导;内设机构其他人员的主管领导为内设机构的正职;不设内设机构公务员的主管领导为机关分管领导。
单位直属机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管领导由考核主体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