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3]43号)和《沈阳农业大学2013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沈阳农业大学关于录用毕业生的暂行规定》(沈农大人字【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组织
依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组,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人事处、组织部、学科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纪委及相关学院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为成员。公开招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招聘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学院(部)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下设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在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招聘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网上报名需考生通过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点击“应聘请点击注册”进入报名系统报名。现场报名需考生携带资格审查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科报名。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并将个人简历以“应聘X号岗位-姓名”命名发送到r88487039@163.com。
(二)资格审查
应聘报名人员到用人单位(学院、部)进行资格审查,按照填写的报名信息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受资格审查,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审查材料包括:①身份证;②本(专)科、研究生阶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尚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出示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③本(专)科、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成绩单(从本科或专科开始);④大学外语六级及其以上合格证书;⑤所在学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证明(包括是否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是否练过法轮功);⑥有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⑦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开招聘
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与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招聘,然后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提请学校考核。
1.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考核
由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关于录用毕业生的暂行规定》(沈农大人字[2008]9号)及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原则上按不低于拟聘人数的3倍提出初步人选,并向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及建议。应聘人数仅有拟聘人数1倍的岗位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招聘。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负责通知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考核
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对学科(教研室)考核小组推荐的初步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教师岗位面试考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简介、课程试讲、回答问题等三部分,具体操作参照《沈阳农业大学拟聘教师试讲考核办法》,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教学科研能力和外语口语水平等。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等额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提请学校考核。
学院(部)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负责通知应聘人员考核的时间和地点,尽快进行考核。
(四)综合考核
由学校人才招聘工作组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适应招考职位要求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综合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应聘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分别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在省人社厅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检申请,学校接到复检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原体检医生不能参加复检。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合格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信息经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核后,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疑义人员学校将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在公开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和办理相关手续等任何一个环节,均视为自动弃权。
三、纪律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要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不得搞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凡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由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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