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三十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二及1997年正式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基本原则
l、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群体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实行包括导师年审制度在内的动态管理制度。
2、遴选要以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团队的作用,有利于改善指导教师队伍年龄结构,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指导原则。
3、遴选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要求,公正合理。
4、遴选人数实施总量控制,并依据导师年审结果、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校年度高级职称晋升规模等设定导师岗位,以按需聘任和增列。
5、在遴选中注重发挥专家与学者在评审中的作用,建立切实可行的回避、监督制度。
6、根据需要和针对培养目标,接受外单位教授提出的兼职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申请,其遴选办法与本校人员相同。
7、学科、专业划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8、论文标准及期刊分类按中国医科大学当年职称评审中使用的最新学术刊物分类及论文核算方法执行。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基本素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申请人年龄
遴选当年未满55周岁的在职职工。
3、申请人学位
①必须博士学术学位。
②博士专业学位者,须以第一作者发表单篇5分以上SCI收录论文。
③国家973、863等重大课题首席负责人(PI)、单篇10分以上SCI收录论文第一通讯作者、省科技成果一等奖(部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第一负责人,可无博士学位。
4、申请人技术职务
①教授或副教授(包括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②副教授需承担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基金)或以上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要求至少发表3篇第一作者SCI论文,其中至少1篇SCI论文的IF值≥3,至少1篇IF值2分以上的SCI论文署名为第一通讯作者。当SCI文章通讯作者为辽宁省攀登学者时,副高职申请人可以第一或并列通讯作者SCI文章,视同副高职申请人的通讯作者SCI文章进行申报,但文章IF值按并列作者均分,均须≥2。
③在读研究生和在研博士后人员不能申请。
5、申请人研究生培养经验
①遴选之年前三年内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过学术学位硕士生。
②原则上应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并有能力讲授本专业的博士生课程。
6、申请人学科背景要求
申请人所在的学科,必须属于我校已获得国家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但科研业绩突出的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教授,若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可以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遴选。
①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必须属于学校某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专业领域。
②需承担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含青年基金)或以上课题(第一负责人)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第一完成人)。
③必须以通讯作者身份发表IF值2分以上的SCI收录论文。
④同意遵守挂靠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要求。
⑤需挂靠学科同意接受并推荐。
三、申请人科研课题及科研经费要求
1、课题及经费认定年限
遴选之年前三年。
2、课题及经费标准
①必须承担过(副教授及跨学科申报要求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社会科学基金,下同)面上项目(副教授可以青年基金申报)或以上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
②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如“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具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级子课题,且实际到账经费大于60万元,到账一年以上且使用三分之一以上时,方可视同①中所述的第一负责人项目。
③正高职申请人获省科技成果一等奖(部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第一负责人),可视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④承担过但目前无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含青年基金)或以上科研课题(第一负责人)的正高职申请人,必须承担有其他省以上纵向在研课题(第一负责人),且目前仍在有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含青年基金)或以上科研课题。
⑤科研经费在遴选之年前3年总计在研课题拨款不少于20万元。
⑥各级机关、各类协会下达的非全面公开申请招标科研项目,不确认课题,仅确认经费,且仅在其经费实质到账一年以上并至少使用三分之一以上时,方予确认。
⑦第二负责人课题及经费,以及所有校内之间相互划转的各类科研协作经费,均不予认定。
四、申请人科研成就要求
1、科研成就认定年限
遴选之年前五年。
2、科研成就标准
①必须有CSCD及以上收录三类以上第一作者论文5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不包括CPCI会议论文,副教授参照相关规定),要求IF值≥3,可以累计,但其中至少1篇IF值≥2(副教授参照相关规定)。
②上述论文要求中,仅可有1篇三类以上非SCI收录第一作者论文由倍量三类以上第二作者论文视同;或由科研论著或国家发明专利替换。
③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本科或研究生教材、专著或译著(不包括设备操作指南、实验手册、图谱等)且撰写不少于20%同时不少于20万字内容,可替换1篇三类以上非SCI收录第一作者论文。
④SCI论文类型,要求至少一篇为原始科研论著,短篇论文可以累计。CPCI会议论文按实际发表刊物类别确认;若未发表,则按2类刊物论文计数1篇,剩余所有CPCI会议论文仅折算为1篇3类论文。第二作者论文不予确认。
⑤校内杂志发表论文仅确认2篇且按3类刊物论文计数,但第二作者论文不予确认。
五、引进研究生导师的审定
我校外来引进人才中,已在原工作单位直接获聘的211、985院校优秀导师,在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原则上我校不再进行导师资格遴选,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审批。
我校亦允许本校优秀导师应聘外单位兼职导师,大力促进行业间导师交流及互聘,建立优质教师资源合作共享机制。
六、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与方法
(一)遴选程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自行组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遴选程序包括基层教研(科)室推荐,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校外同行专家的逐级评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二)遴选方法
1、依据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教研(科)室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水平与能力进行推荐,本人填写《申报材料认定表》,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申报的内容进行认证。通过院系认定后的申报材料需在院系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认定,通过学校认定后的申报材料需在学校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申请人填写《审核申请表》。
3、院(系)学位分委会对被推荐者进行评议。其步骤:①审阅个人申报材料;②听取申请人述职报告;③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票为通过)或现场评分(得分超过总分的60%为通过),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名单;④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在院、系公示一天。⑤候选人名单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分别组成学科评议组。评议组成员一般不应少于七人,评议组设负责人一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
各学科评议组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候选人的述职报告(限5分钟)及论文报告与答辩(限15分钟),并对候选人外语水平进行测试,最后在充分评议的同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现场评分,通过者需获评议组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票或得分超过总分的60%。
已通过学科评议组审查的候选人申报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送交校外至少3位同行专家审查、听取意见。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科评议组审查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的材料,结合校外同行专家的审查意见,逐一进行严格的审核,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票,即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
6、公布新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征询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自行生效。
七、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
1、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原则每年进行一次。
八、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监督、回避制度
1、坚持教研(科)室推荐、单位推荐(院、系行政意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科评议组评审、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六级评审制度;坚持开放展示和公布名单广泛征询意见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遴选工作透明度。
2、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审和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申请人不准与校外评审专家单独联系和邮寄材料。
3、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参加遴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情节,不得直接接受申请人的个人材料。
4、认真接待和正确处理关于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和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申报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的评审活动,将取消遴选资格。
5、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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