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4年度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点设置
2014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形式。各考点网上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务必在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考点的考生报名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网络上报考区。
各设区市考点在市卫生局及计生局分设报名点,杨凌示范区考点在区卫生局设报名点,省直考点在省卫生厅、省人才交流中心设报名点。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央驻陕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陕西考区组织的考试。西安地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直报名点报名;其他市区中央驻陕、省属企事业单位在所在市报名点报名。
非国有单位和社会流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与同级考点联系报名。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持《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到考点、报名点进行确认。
1、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②《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③毕业证书或学位证 书;④申报师级资格需提交士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2、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及聘书。
凡报考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之间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
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滚动的考生报名时,必须按原档案号报名,同时提交上年度考试成绩单。
4、考生报名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应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5、各报名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6、各报名点须在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上报考点,同时提交报考人员相关证件和材料供审查。考点资格审查完后证件原件和材料退回,将其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存放在各考点。
四、考试方式及时间
2014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4、206、376)、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余43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1、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为: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和日期 | |
基础知识 | 5月17、18、24、25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为: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和日期 | |
基础知识 | 5月17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8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有关事项
1、关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仍按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陕卫考办发[2002]8号文件执行。
2、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保留准考证,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3、对于考试合格的考生,由所在单位持准考证、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相关证件到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资格证书。
七、考试收费
报名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价费转发[2002]9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93号)核定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 50元,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考点分布范围广,参考人数多,组织工作难度较大,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形成合力,认真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省考办办公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省卫生厅职改办
联系电话:029—8734300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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